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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02执异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烟台茂林进出���有限公司与中国环球新技术进出口公司烟台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茂林进出口有限公司,中国环球新技术进出口公司烟台公司,XXX,王振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02执异103号申请人:烟台茂林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29号。法定代表人:狄文彪,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树玲,该单位职工。申请执行人:中国环球新技术进出口公司烟台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金城小区46号。法定代表人:王岩军,经理。被执行人:XXX,男,1937年3月9日出生,汉族,烟台北极星钟表集团退休人员,住烟台市芝罘区。被执行人:王振授,女,194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烟台市芝罘区文化路小学退休人员,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环球新技术进出口公司烟台公司与被执行人XXX、王振授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烟台茂林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书和债权转让送达被执行人的相关证据。本院查明,2017年5月16日,申请执行人中国环球新技术进出口公司烟台公司与申请人烟台茂林进出口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中国环球新技术进出口公司烟台公司将本案债权转让给烟台茂林进出口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后,申请人直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债权转让协议书》,由被执行人本人签收。本院认为,申请人烟台茂林进出口有限公司通过受让债权成为了本案的债权人,该债权转让符合法律规定,应裁定变更烟台茂林进出口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裁定如下:变更申请人烟台茂林进出口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迟晓乾审判员  孙承臣审判员  潘锦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传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