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6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郑永莉与李春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永莉,李春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6925号原告:郑永莉,女,197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龙,天津观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春雨,男,196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原告郑永莉与被告李春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郑永莉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永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建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思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