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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6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郑永莉与李春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永莉,李春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6925号原告:郑永莉,女,197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龙,天津观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春雨,男,196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原告郑永莉与被告李春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郑永莉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永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建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思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