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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91执3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蒋志新与曹文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志新,曹文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91执3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蒋志新,男,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被执行人:曹文海,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作出的(2017)皖0291执392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对被执行人曹文海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现被执行人曹文海已履行给付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曹文海名下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文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传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