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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923执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郭华昌与杨月平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华昌,杨月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923执414号申请执行人郭华昌,男,1967年生,祥云县人。被执行人杨月平,男,1973年生,祥云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华昌与杨月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生效判决书确定给付47308.5元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2923执4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永光审判员  戴有功审判员  彭许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学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