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923执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郭华昌与杨月平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华昌,杨月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923执414号申请执行人郭华昌,男,1967年生,祥云县人。被执行人杨月平,男,1973年生,祥云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华昌与杨月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生效判决书确定给付47308.5元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2923执4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永光审判员 戴有功审判员 彭许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学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