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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8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冯文友与沈云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文友,沈云儿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8021号原告:冯文友。被告:沈云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文友诉被告沈云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在预交案件受理费之前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沈云儿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文友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许银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方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