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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执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城支行申请执行河南农建实业有限公司、王禄、焦爱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城支行,河南农建实业有限公司,王禄,焦爱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执786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城支行。被执行人:河南农建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禄,男,47岁,1970年7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焦爱珍,女,汉族,1971年5月14日出生。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城支行诉河南农建实业有限公司、王禄、焦爱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民初20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城支行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河南农建实业有限公司、王禄、焦爱珍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彦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 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