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7民初3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王猛与高胜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猛,高胜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7民初3162号原告:王猛,男,汉族,1978年3月15日出生,住太康县。被告:高胜林,男,汉族,1963年10月16日出生,住太康县。原告王猛诉被告高胜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6年7月1日借原告款8000元,经多次催要至今未还。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王猛提供被告高胜林的身份信息,无法确定被告高��林的确切信息,属无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鹏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