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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民初6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谢文杰与屠新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文杰,屠新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1民初6431号原告:谢文杰,男,197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告:屠新桥,男,1968年5月8日出生,住余姚市。原告谢文杰与被告屠新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文杰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文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海高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沈文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