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6刑初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黄文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26刑初319号公诉机关颍上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文彬,男,197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经商,浙江省平阳县人,现住平阳县。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1月13日到浙江省平阳县公安局投案,同年2月16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颍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颍上县看守所。辩护人母金锋,安徽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颍上县人民检察院以颍检刑诉[2017]3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文彬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科、尤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文彬及其辩护人母金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被告人黄文彬与浙江省义乌市世新进出口有限��司职工赵某(另案处理)计议,由其所在的安徽三喜针织有限公司为世新进出口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并约定以开票金额的百分之十为返点。自2014年7月14日至2016年2月26日,黄文彬伙同其父黄某(另案处理)为世新进出口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金额人民币974余万元,税额共计人民币1412443.91元,后该公司持票申请退税人民币1356347.73元。案发后黄文彬退还违法所得人民币70万元。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黄文彬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文彬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证人黄某、赵某、岳某、林某、马某等人证言、营业执照、购销合同、涉案账据、银行转账记录、退款凭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文彬伙同他人,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税款金额达140余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文彬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态度尚好,违法所得大部分已退,可对其从轻处罚。结合社区矫正机关意见,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为了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监督管理制度,维护税收征管秩序,根据被告人黄文彬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文彬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已缴纳)。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已退赃款70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龚 军审 判 员 汤 滨人民陪审员 李先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文婧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