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12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邱国强与孙向福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国强,孙向福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2336号原告邱国强,男,汉族,1969年2月25日出生。被告孙向福,男,4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国强与被告孙向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人民调解员彭玉锋调解,原告邱国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国强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国强撤回起诉。审判员 韩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