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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12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邱国强与孙向福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国强,孙向福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2336号原告邱国强,男,汉族,1969年2月25日出生。被告孙向福,男,4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国强与被告孙向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人民调解员彭玉锋调解,原告邱国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国强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国强撤回起诉。审判员  韩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