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91民初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朱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91民初987号起诉人:朱雳,女,197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2017年7月25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朱雳的起诉状。起诉人朱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起诉人罗建国继续履行与起诉人朱雳、第三人南昌中环互联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南昌市城市房屋存量房买卖居间合同》;将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艾溪湖北路188号万科海上传奇一期12#住宅楼一单元2303室的房屋过户给起诉人;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起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2016年3月,起诉人与被起诉人在第三人居间下签订了《南昌市城市房屋存量房买卖居间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起诉人自愿将其南昌��高新技术开发区艾溪湖北路***号万科海上传奇*期**#住宅楼*单元****室的房屋出售给起诉人,房价为102.6万元;被起诉人在收到首付款二日内,通知起诉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双方同意在产权完善之日起,共同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等内容。合同签订后,起诉人依约支付了被起诉人32.6万元的预付款,现被起诉人的产权证已经办理,起诉人多次要求被告履行合同,将上述房屋过户给起诉人。被起诉人严重违反合同约定,不配合起诉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起诉人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与被起诉人在其签订的《南昌市城市房屋存量房买卖居间合同》中约定,若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可向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综上所述,本案中起诉人与被起诉人签订的管辖协议不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应从当事人约定确定管辖法院,不属于本院管辖。起诉人朱雳应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朱雳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乐 智 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