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1民初2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安达市农机第十加油站与王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达市农机第十加油站,王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1民初2229号原告:安达市农机第十加油站,住所地安达市青肯泡乡。法定代表人:姜明波,职务经理。被告:王征,男,197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达市安庆街。原告安达市农机第十加油站与被告王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安达市农机第十加油站于2017年7月27日以已经和被告王征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达市农机第十加油站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达市农机第十加油站撤诉。案件受理费608.00元,由原告安达市农机第十加油站负担。审判员 马存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夏春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