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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1民初2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安达市农机第十加油站与王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达市农机第十加油站,王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1民初2229号原告:安达市农机第十加油站,住所地安达市青肯泡乡。法定代表人:姜明波,职务经理。被告:王征,男,197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达市安庆街。原告安达市农机第十加油站与被告王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安达市农机第十加油站于2017年7月27日以已经和被告王征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达市农机第十加油站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达市农机第十加油站撤诉。案件受理费608.00元,由原告安达市农机第十加油站负担。审判员  马存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夏春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