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728民初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陈玉秀与李登英、李登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秀,李登英,李登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8民初708号原告陈玉秀,女,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被告李登英,女,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委托代理人:王美均,男,汉族,系被告李登英之夫,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登佳,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陈玉秀与李登英、李登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玉秀于2017年7月27日以借款约定的还款期限未到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陈玉秀承担。审判员 陈 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龚晓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