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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民初3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胡培泊与张显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培泊,张显品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81民初3620号原告:胡培泊,男,生于1954年2月25日,汉族,住邓州市。被告:张显品,男,生于1978年1月20日,汉族,住邓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培泊与张显品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培泊以被告钱款已兑现为由,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培泊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又无提出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培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3元,减半收取256.5元,由原告胡培泊承担。审判员  司明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任林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