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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5行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西宁乐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宁乐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青0105行初25号原告:西宁乐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法定代表人:周国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寻丙沂,青海徐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赵英建,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志岗,副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宁乐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西宁乐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以原告因客观原因不再起诉被告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西宁乐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宁乐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西宁乐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张育宁审 判 员  贺众明人民陪审员  蓉 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汪正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