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3执420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罗田县城市管理执法局、李玉环处罚类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田县城市管理执法局,李玉环,梁华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3执420号之七申请执行人罗田县城市管理执法局法定代表人李清立,该局局长组织机构代码:57150854-5。被执行人李玉环,女,195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现住。被执行人梁华敏,女,1961年5月7日出生,汉族,系罗田县凤山镇土门坳社区居民,现住。罗田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与李玉环、梁华敏城管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作出(2017)鄂1123行审77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向李玉环、梁华敏送达执行文书后,被执行人已履行了义务,罗田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于2017年7月14日出具结案证明。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玉环、梁华敏已履行完义务,依法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罗田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与李玉环、梁华敏城管行政处罚一案(2017)鄂1123行审77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审判长 刘文祥审判员 曾建平审判员 李磊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春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