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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3执420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罗田县城市管理执法局、李玉环处罚类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田县城市管理执法局,李玉环,梁华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3执420号之七申请执行人罗田县城市管理执法局法定代表人李清立,该局局长组织机构代码:57150854-5。被执行人李玉环,女,195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现住。被执行人梁华敏,女,1961年5月7日出生,汉族,系罗田县凤山镇土门坳社区居民,现住。罗田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与李玉环、梁华敏城管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作出(2017)鄂1123行审77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向李玉环、梁华敏送达执行文书后,被执行人已履行了义务,罗田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于2017年7月14日出具结案证明。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玉环、梁华敏已履行完义务,依法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罗田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与李玉环、梁华敏城管行政处罚一案(2017)鄂1123行审77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审判长  刘文祥审判员  曾建平审判员  李磊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春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