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刑更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吴加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加万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737号罪犯吴加万,男,1962年5月27日出生于福建省石狮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建阳监狱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25日作出(2003)泉刑初字第0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加万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款人民币7500元,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31日作出(2003)闽刑终字第3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11月21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24日作出(2006)闽刑执字第330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吴加万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06年8月24日至2026年2月23日)。本院于2012年5月7日作出(2012)南刑执字第60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5年3月11日作出(2015)南刑执字第55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7月1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加万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从事服装生产平机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截止2017年3月共获表扬5次。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执行财产刑判项人民币2000元(电子票号:2659166)。上述事实,有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奖惩汇总表,罪犯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考核衔接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加万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自2006年8月24日至2022年12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秀钦审判员 孙建忠审判员 林 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姗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