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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03民初4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与李宪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李宪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03民初4159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路895号。机构代码:56649507-3负责人:李少峰,行长被告李宪军,男,汉族,1972年6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舞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诉被告李宪军借款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诉讼费没有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璐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