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6民初3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郑位康与郑列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位康,郑列琴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6民初3504号原告:郑位康,男,194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委托代理人:贺春曙,郑燕明,浙江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列琴,女,198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郑位康与被告郑列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郑位康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郑列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位康申请撤回对被告郑列琴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位康撤���对被告郑列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位康负担。审 判 员 尚新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王春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