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执2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吕大启、卢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大启,卢莹,周伟锋,东阳市卓越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3执2556号申请执行人吕大启。被执行人卢莹。被执行人周伟锋。被执行人东阳市卓越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湖溪镇新兴路8号,经营地址东阳市白云街道兴平西路260号。法定代表人周伟锋。原告吕大启与被告卢莹、周伟锋、东阳市卓越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4日作出的(2016)浙0783民初118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吕大启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卢莹、周伟锋、东阳市卓越贸易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执行,申请执行人吕大启未实现债权14145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卢莹、周伟锋查无下落,东阳市卓越贸易有限公司已停业,其所有的房产已查封并设有大额抵押,本案不宜处理,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本案程序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783执2556号案的执行。待执行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永平审 判 员 杜忠东代理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葛心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