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恢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王萍与杨庆杰、赵大伟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萍,杨庆杰,赵大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恢660号申请执行人:王萍,女,197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杨庆杰,女,198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赵大伟,男,198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杨庆杰。申请执行人王萍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2)南民一初字第97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杨庆杰、赵大伟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案号为(2015)南执字第1519号,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1月16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3万元,承担执行费3800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执字第1519号、(2017)黑0103执恢6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青霞审判员 庞立海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姜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