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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恢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王萍与杨庆杰、赵大伟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萍,杨庆杰,赵大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恢660号申请执行人:王萍,女,197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杨庆杰,女,198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赵大伟,男,198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杨庆杰。申请执行人王萍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2)南民一初字第97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杨庆杰、赵大伟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案号为(2015)南执字第1519号,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1月16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3万元,承担执行费3800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执字第1519号、(2017)黑0103执恢6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青霞审判员  庞立海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姜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