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3民初7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于海忠与王鸿、魏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海忠,王鸿,魏兵,西安爱巢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7802号原告:于海忠,男,198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被告:王鸿,女,197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被告:魏兵,男,197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代理人:王鸿,女,197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系魏兵之妻。第三人:西安爱巢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丈八东路19幢0单元00102室世家星城19号楼。法定代表人:冯攀,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伟,男,198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礼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海忠与被告王鸿、魏兵及第三人西安爱巢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海忠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海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6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 伟人民陪审员  杨战民人民陪审员  赵俊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曹雪荣打印:扈艳红校对:纪铭2017年月日送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