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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04民初1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赵培宏与樊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弥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培宏,樊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04民初1433号原告:赵培宏,男,1987年8月27日出生,傣族,农民,住弥勒市。被告:樊侣,男,1987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弥勒市。原告赵培宏与被告樊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赵培宏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培宏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培宏撤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赵培宏负担。审判长  常树文审判员  马 曦审判员  张勤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邵 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