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4民初1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赵培宏与樊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弥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培宏,樊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04民初1433号原告:赵培宏,男,1987年8月27日出生,傣族,农民,住弥勒市。被告:樊侣,男,1987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弥勒市。原告赵培宏与被告樊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赵培宏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培宏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培宏撤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赵培宏负担。审判长 常树文审判员 马 曦审判员 张勤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邵 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