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2民初3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梅仪会与俞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仪会,俞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2民初3253号原告:梅仪会,男,197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被告:俞峰,男,198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原告梅仪会与被告俞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俞峰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其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仪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计195元,由原告梅仪会负担。审 判 员 刘海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吴如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