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022民初3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梅仪会与俞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仪会,俞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2民初3253号原告:梅仪会,男,197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被告:俞峰,男,198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原告梅仪会与被告俞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俞峰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其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仪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计195元,由原告梅仪会负担。审 判 员 刘海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吴如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