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825民初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股份有限公司衢州龙游支行与徐建军、姜增琴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股份有限公司衢州龙游支行,徐建军,姜增琴,徐建新,汪艳飞,谢光宝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5民初730号原告:浙江泰隆商业股份有限公司衢州龙游支行,所在地: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荣昌大道150-174号双号。(统一社会信息代码91330825076204771C)法定代表人:夏路,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孙伟,男,系该支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项正坤,男,系该支行员工。被告:徐建军,男,197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被告:姜增琴,女,197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被告:徐建新,男,1973年8月19日出生,畲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被告:汪艳飞,女,1965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被告:谢光宝,男,196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被告汪艳飞、谢光宝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汪争誉,浙江游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股份有限公司衢州龙游支行与被告徐建军、姜增琴、徐建新、汪艳飞、谢光宝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泰隆商业股份有限公司衢州龙游支行于2017年7月27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建军、姜增琴、徐建新、汪艳飞、谢光宝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泰隆商业股份有限公司衢州龙游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泰隆商业股份有限公司衢州龙游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12元,诉讼财产保全费1420元,共计3732元,由原告浙江泰隆商业股份有限公司衢州龙游支行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何桂花审 判 员  詹苏燕人民陪审员  刘建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汪俊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