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1民初4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公司与叶金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公司,叶金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1民初4679号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公司。负责人:汪小青,经理助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锋,该公司员工。被告:叶金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公司。负责人:贾一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笑蓉,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公司起诉被告叶金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公司负担。审判员 熊永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迎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