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申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刘国有、陈培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国有,陈培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申80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国有。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华,河南青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培育。再审申请人刘国有因与被申请人陈培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豫01民终332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刘国有与被申请人陈培育协商和解解决该案,再审申请人于2017年7月13日依法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的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刘国有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国有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邢 军审判员 李运动审判员 丁俊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