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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22民初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杨元利与靖宇县恒大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元利,靖宇县恒大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22民初891号原告:杨元利,男,汉族,住吉林省靖宇县。委托代理人:王树才,靖宇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靖宇县恒大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靖宇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景新,系厂长。原告杨元利与被告靖宇县恒大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9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9月27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是劳动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此,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元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先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薛煜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