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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刑终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左培想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左培想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刑终172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左培想,男,1987年10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固镇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9月13日被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5年5月11日经减刑释放。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9月1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经固镇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17年3月8日经固镇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年3月16日由固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固镇县看守所。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审理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左培想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7年3月16日作出(2017)皖0323刑初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左培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左培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左培想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左培想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左培想撤回上诉。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2017)皖0323刑初1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唐传佳审 判 员 饶 刚审 判 员 秦 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季 灿书 记 员 张 倩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