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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11民初5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何伟强与李庆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伟强,李庆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11民初5574号原告:何伟强,男,汉族,1973年1月4日生,住洛阳市洛龙区。委托代理人:许科飞(缺席)、王充沛,河南成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庆立,男,汉族,1983年6月22日生,住洛阳市洛龙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伟强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伟强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3400元,减半收取6700元,由原告何伟强承担。审判长 张 宏审判员 毛国林审判员 赵拥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金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