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11民初5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何伟强与李庆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伟强,李庆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11民初5574号原告:何伟强,男,汉族,1973年1月4日生,住洛阳市洛龙区。委托代理人:许科飞(缺席)、王充沛,河南成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庆立,男,汉族,1983年6月22日生,住洛阳市洛龙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伟强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伟强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3400元,减半收取6700元,由原告何伟强承担。审判长 张 宏审判员 毛国林审判员 赵拥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金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