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执保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孔海英、赵相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海英,赵相国,吕广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保500号申请人:孔海英,女,196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县。被申请人:赵相国,男,197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申请人:吕广霞,女,197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申请人孔海英与被申请人赵相国、吕广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孔海英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赵相国、吕广霞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孔海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遂作出(2017)鲁0811民初7164号准予财产保全的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赵相国、吕广霞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