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执8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华坤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浙XX尔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坤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浙XX尔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8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华坤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统明。被执行人:浙XX尔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会忠。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华坤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XX尔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430578.5元。执行过程中已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向长兴县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2、向湖州市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3、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并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522执85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 勇审判员 施前平审判员 王振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喆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