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民终2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陈某与叶某1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叶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民终24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女,1976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县,现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某1,男,1972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法定代理人:叶某2(系叶某1父亲),男,1949年11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现住江苏省宜兴市。上诉人陈某因与被上诉人叶某1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2017)苏0282民初11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中,陈某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陈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上诉人陈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薛 崴代理审判员 宁尚成代理审判员 刘家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喆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