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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3执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符长磊、青岛海威特风机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符长磊,青岛海威特风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3执873号申请执行人符长磊,男,汉族,住山东省东平县。被执行人青岛海威特风机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徐振江,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翠,女,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系被执行人青岛海威特风机有限公司职工。申请执行人符长磊与被执行人青岛海威特风机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的(2015)李民初字第2065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将本案案款人民币1690元及执行费人民币50元交至法院,案款已发放至申请人,申请人申请执行事项执行完毕并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李民初字第206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明好审判员  张群生审判员  周亚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吕雅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