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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执复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全南县磊源矿业有限公司(下称磊源公司)、刘汉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全南县磊源矿业有限公司(下称磊源公司),刘汉兴,钟诗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执复40号复议申请人:全南县磊源矿业有限公司(下称磊源公司),住所:全南县。法定代表人:赖天民。委托代理人:黄一龙,江西桃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申请执行人:刘汉兴,男,1960年4月出生,住全南县。申请执行人:钟诗文,男,1961年8月出生,汉族,住全南县。复议申请人磊源公司不服全南县人民法院(2016)赣0729执异字第525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全南县法院查明,申请人刘汉兴与被执行人磊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判决磊源公司应归还刘汉兴30万元及利息,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磊源公司于9月支付9000元,此后每月支付8000元,截止2017年5月23日共支付6.9万元。申请人钟诗文与磊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判决磊源公司应支付给钟诗文工程款135.7825万元及利息,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执行。磊源公司于10月支付1万元,11月、12月每月各支付1.2万元,2017年1月支付11.2万元,此后每月支付2万元,截止2017年5月23日,共支付22.6万元。执行过程中,两申请人多次要求处置被执行人财产。经执行人员查控,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2016)赣0729执525号执行裁定,冻结了磊源公司的股权;于2017年4月10日作出(2016)赣0729执525号之一执行裁定(查封),查封了被执行人磊源公司厂区内两个煤气发生炉。2017年4月11日,本院向磊源公司法定代表人赖天民送达报告财产令,限期报告财产及申报每月收入情况,但至今未向本院申报。因厂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煤气发生炉价值较低且拆卸后无拍卖价值,经两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作出(2016)赣0729执525号之二执行裁定(拍卖),拍卖磊源公司的股权,以偿还债务。全南县法院认为,异议人磊源公司虽然每月向申请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但是与判决应履行的数额相差较大,并且被执行人未按要求申报财产及申报每月收入,无法证实磊源公司是如其说的“尽力偿还”。另,磊源公司除公司股权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作出拍卖其公司股权的裁定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十七条规定,作出裁定:驳回磊源公司的异议。磊源公司申请复议要求,撤销全南县法院作出的拍卖其公司股权的裁定。理由是:一、本公司多次与两申请人协商,根据本公司的实际情况,提出各种偿付方案,申请人均表示拒绝。二、本公司积极履行义务,一直在尽力偿还债务。三、本公司失去股权,即丧失偿还债务的能力,对债权人并非有利。四、本公司愿意与债权人再行协商,妥善处理。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拍卖其财产,以偿还债务。本案中,全南县法院的生效判决确定磊源公司应向申请人履行金钱给付义务,进入执行程序后,磊源公司虽然先后履行了部分金钱给付义务,但仍未履行完毕,故申请人有权要求法院拍卖其财产以清偿债务。但据全南县市场管理注册登记局于2016年11月14日反馈的股东冻结信息显示,全南县法院在本案中冻结的股权的股东名称为“赖天民”,磊源公司是否持股的事实不清,当无法处置。全南县法院应在查清磊源公司持股事实的基础上,才能决定是否采取冻结和处置措施。因此,本案应撤销全南法院的异议裁定,发回该院重新审查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全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729执异525号执行异议裁定,发回全南县法院重新审查。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曾 军审判员 温雪岩审判员 陈小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华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