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民初12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12599许琴与吴放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琴,吴放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09民初12599号原告许琴。被告吴放。原告许琴与被告吴放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烨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案情复杂,本案于2017年4月25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厉昱中、代理审判员陈烨、人民陪审员沈舜心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琴、被告吴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琴诉称:原告与被告是楼上楼下邻里关系,2016年上半年起,原告发现经常有水滴至厨房灶台,经观察分析,是楼上有水滴顺着煤气管道往下滴,造成原告家墙壁、墙板腐烂发霉,橱柜腐烂。漏水顺着煤气管道往下淌,危及煤气管道及煤气用具的损坏,使原告和邻舍的安全受到威胁。原告虽向被告反映了这一情况,被告也称会想办法,但是等了很久也没见被告处理,滴水仍在继续。原告家的损失在扩大,橱柜变形、长霉菌,长时间漏水,小虫、蟑螂滋生,生活不堪其扰,煤气管道接头处长期泡水,堆积很多水垢,经常担心腐蚀煤气管造成煤气泄漏发生意外。原告家属多次上门请被告进行解决,被告无动于衷,原告家属也多次向物业反映这一情况,被告称不是她家漏水,物业对此也表示解决不了。2016年8月,原告再次与被告协商讨论解决此事,协商无果,甚至报请110协调,警察同志让原告家属在物业办公室说明情况,被告没有到场,最后警察同志说对方不配合,他们也没有办法。因通过多种途径均无法解决漏水问题,现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修好房屋滴漏的地方;2、被告赔偿原告橱柜损失、墙板墙面修理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失费,共计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许琴称被告吴放已将滴漏的地方修复完毕,目前已不再有滴漏现象,故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同时由于为了查找漏水原因并进行修复,其为被告吴放垫付了维修费5000元,故诉讼请求变更为: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橱柜损失、墙板墙面修理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失费5000元,具体金额由法院酌定;2、要求被告向原告返还垫付的维修费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吴放辩称:1、诉讼之前,原告确实多次向其表示存在漏水的情况,其也找了人前来查看,但是找不到漏水的原因。原告起诉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咨询南京东南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排除了外墙渗漏的原因,故后来其请了装修公司查找漏水原因,把墙面、地面敲开后,发现漏水点在浴缸下,是浴缸下的出水管道破裂所致,后即更换了新的管道,重新做了防水,现在也不再有渗漏现象。2、其确认收到了原告垫付的维修费5000元,主要用于墙面、地面、管道、防水、人工费、搬运费、黄沙水泥、垃圾清运费等,另外除了原告垫付的5000元,其也花了将近3000元;3、至于原告所主张的损失,请求法院酌情认定。经审理查明,吴江区松陵镇振泰小区第26幢401室房屋(以下简称401室)为许琴及其丈夫蒋龙涛共同共有。吴江区松陵镇振泰小区第26幢501室房屋(以下简称501室)为吴放所有。2016年上半年,许琴发现501室可能存在漏水情况,经常有水滴顺着煤气管道滴至401室的厨房灶台,且401室厨房的橱柜开始发生腐烂霉变、破裂。后许琴及其家属多次与吴放协商,均协调未果,许琴于2016年10月9日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2016年11月1日,法院组织双方现场勘查。在401室现场勘查,401室厨房靠近外墙的橱柜内霉变严重。2017年4月28日,本院组织南京东南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至401室、501室进行了现场勘察,后南京东南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出具了咨询答复函,答复意见为“根据现场勘察初步分析,401室厨房目前仍存在潮湿、滴水的渗漏现状,结合501室北侧外墙墙面表面并未潮湿现象,可以排除501室外墙渗漏的原因。为了进一步查找渗漏原因,需对501室厨房或卫生间局部位置的墙面或地面凿开进行检查”。2017年6月9日,本院组织双方进行质证,许琴、吴放一致确认自行找人查找漏水原因,不走鉴定程序。2017年6月29日,吴放请装修公司上门,凿开了501室卫生间的浴缸及墙面,发现系管道漏水,后吴放更换了管道并对卫生间重新进行了装修。庭审中,许琴、吴放一致确认,目前已不存在漏水现象。另,吴放收到了许琴垫付的维修费5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房产证、照片、报价单,被告提交的房产证、收条,本院依法制作的勘验笔录、质证笔录,南京东南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咨询答复函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审理中,原告许琴提交了吴江区松陵镇美佳禾橱柜批发部就其401室房屋的厨房橱柜出具的报价单两份,其中一份报价为16707元,一份为11464元;piano皮阿诺吴江展示中心就其401室房屋的厨房橱柜出具的报价单一份,报价单中载明若使用模压门门板,报价为10985元,若使用磨力板门板,报价为8800元;海尔橱柜就其401室房屋的厨房橱柜出具的报价单一份,报价为11500元。以上报价单供法院参考,具体金额由法院酌定。被告吴放对报价单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损失应以原告实际发生的损失为标准,具体金额由法院酌情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系邻里关系,双方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根据原告提供的照片、本院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南京东南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咨询答复函,以及被告吴放更换卫生间管道、重新装修后不再有漏水现象,可以认定501室房屋卫生间存在渗漏水的事实。被告吴放作为501室房屋产权人,对自己的财产应尽到一定的管理责任,但被告房屋卫生间渗漏水致原告厨房受损,侵害了原告正常使用房屋的权利,给原告生活居住带来不便,对于因渗漏水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予以赔偿,结合原告房屋受损的实际情况,本院酌情认定被告吴放赔偿原告损失财产2000元。关于原告主张的误工费,因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实际产生的误工费,故对于原告主张误工费,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不符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法定情形,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要求被告返还垫付的维修费5000元的诉讼请求,因该费用由原告先行垫付,且原、被告双方约定若是501室漏水,则维修费用由被告承担,故被告理应将原告垫付的5000元返还给原告。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许琴经济损失2000元。二、被告吴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许琴垫付的维修费5000元。(以上两项付款义务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的账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62×××63)。三、驳回原告许琴的其他诉讼请求。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吴放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许琴。原告许琴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户名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76)。审 判 长 厉昱中代理审判员 陈 烨人民陪审员 沈舜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肖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