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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03民初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与被告李琴君、朱小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李琴君,朱小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03民初979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负责人蒋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世敏、李金,湖南越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琴君,女,汉族,1987年10月30日出生,住邵东县。被告朱小山,男,汉族,1988年6月6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告李琴君之夫。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诉被告李琴君、朱小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张世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琴君、朱小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诉称,2015年5月19日,被告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原告申请生意红个人信用贷款,2015年6月15日,原告同意贷款并向其送达《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的授信通知,约定贷款金额为20万元,额度有效期为2015年6月15日至2020年6月15日,月利率1.34%,用信期限36个月,还款方式为每月等额还本付息。合同约定若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就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并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本贷款条款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同时约定借款人未按本条款约定归还贷款本息或支付相关费用,债权人有权宣布借款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归还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原告因此解决争议、实现债权的费用所涉及到的律师费、执行费、拍卖费,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借款人李琴君发放了20万元贷款,贷款发放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贷款本息,现贷款已多期逾期。��提起诉讼,1、请求判令被告李琴君、朱小山立即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85098.13元及欠息21365.03元(暂算至2017年4月28日),本息合计206463.16元。后期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顺延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用15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李琴君、朱小山未予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李琴君与被告朱小山系夫妻关系。2015年5月19日,被告李琴君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原告申请生意人卡(生意红),并填写了《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2015年6月15日,原告向被告李琴君送达了《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被告李琴君在该通知书上签了名,双方约定:贷款金额为20万元,额度有效期限自2015年6月15日起至2020年6月15日止,月利率1.34%,还款��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日为每月28日,若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就逾期部分,从逾期贷款罚息按日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并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还约定借款人未按本条款约定归还贷款,债权人有权宣布借款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涉及的律师费、执行费、拍卖费由被告承担。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李琴君发放了20万元贷款,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归还借款,原告多次派员催收未果,为此成讼。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身份资料、结婚证、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明细账、代理费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琴君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义务,原告依约向被告李琴君发放了贷款,但被告李琴君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本案借款是在李琴君与朱小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应属李琴君与朱小山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朱小山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原告依约定为实现债权支付了律师费1500元,要求被告承担,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琴君、朱小山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广发���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借款本金185098.13元及利息21365.03元(算至2017年4月28日止,顺延照计)。被告李琴君、朱小山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支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律师费15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收受理费4419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 智 勇人民陪审员 刘  超人民陪审员 彭 前 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夏何曦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第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