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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刑更1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王维进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维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刑更1416号罪犯王维进,男,199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云浮市罗定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佛山监狱服刑。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2014)云罗法刑初字第2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维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七个月。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2014)云中法刑二终字第125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2月5日交付佛山监狱执行刑罚。刑期执行至2025年8月8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监狱因罪犯王维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维进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6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获得2017年4月表扬1次,已缴纳罚金12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维进虽有悔改表现,但所犯罪行情节较恶劣,社会危害性较大,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当,本院予以调整。综合其原判情况和改造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维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25年1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阳建辉代理审判员 焦 艳 辉代理审判员 欧阳凤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 雯 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