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民初6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张健与张志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健,张志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6248号原告:张健,男,198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宝义,天津星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志君,男,197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密山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御河西路御泉小区1号楼。负责人:杨东山,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健诉被告张志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健以被告主体错误,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健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健承担。代理审判员 尹 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瑞祥速 录 员 王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