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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424刑初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何柳青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柳青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424刑初233号公诉机关五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柳青,男,1964年8月28日出生于广东省五华县,汉族,高中文化,住五华县。2014年9月9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五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17年3月24日被羁押,同年3月25日被五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五华县看守所。五华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诉刑诉[2017]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柳青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五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志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柳青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期间,被告人何柳青在五华县岐岭镇龙寨村其家中,由其上线林某(绰号“沙某”)、钟某1(以上二人均另案处理)分别提供的网址、账号和密码,先后为他们担任“六合彩”外围码赌博的网上代理,接受村民钟某2、何某、钟某2雄等人的投注,合计约60期,赌资数额累计74902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柳青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证据保全清单,扣押物品清单,搜查笔录,移交物品、文件清单,中国移动通信客户详单,“六合彩”投注记录笔记本,电子资料鉴定书,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柳青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他人投注,究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何柳青自愿认罪,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柳青在缓刑考验期满后不久,又犯同种罪行,酌定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柳青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交)。(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4日起至2017年10月23日止。)二、随案移交的联想电脑主机一台、白色华为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随案移交的笔记本三本,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晓宇审 判 员  钟伟萍人民陪审员  刘美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拥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