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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83执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梁飞燕与郭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飞燕,郭政,黄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83执327号申请执行人梁飞燕,女,197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被执行人郭政,男,198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被执行人黄琴,女,198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郭政之妻。本院执行梁飞燕与郭政、黄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郭政、黄琴未履行(2016)鄂0683民初253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郭政、黄琴存款X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明胜执行员  李顺斌执行员  郭群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 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