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刑更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陈治才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治才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刑更752号罪犯陈治才,男,197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中专文化,现在四川省攀西监狱服刑。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9日作出(2010)越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治才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201800元予以追缴,刑期自2009年2月18日起至2020年2月17日止。被告人陈治才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经二审审理,于2010年11月28日作出(2010)川凉中刑终字第1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经本院裁定,于2013年4月8日对其减刑一年一个月;2015年4月13日对其减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3月17日止。现四川省攀西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17年7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执行机关代表任何文、李吉前出庭报请对罪犯陈治才予以减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月兰、阿苏热布子出庭履行职务,被报请减刑罪犯陈治才到庭参加法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攀西监狱认为,罪犯陈治才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陈治才减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陈治才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治才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月至2017年3月获表扬5个。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未履行,赃款人民币201800元已追缴。上述事实有四川省攀西监狱报请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减刑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刑事裁判文书、减刑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悔改表现评定表、罪犯计分考核积分转换审批表、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计分考核日记载表、年度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陈治才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治才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8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仁富审 判 员 牟 亮人民陪审员 包开秀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江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