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3执2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高迎梅与李惠平、南亚龙、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迎梅,李惠平,南亚龙,李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3执2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迎梅,女,1967年6月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惠平,男,1968年3月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南亚龙,男,1986年8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霞,女,1989年10月6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迎梅与被执行人李惠平、南亚龙、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惠平、南亚龙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李霞在中国农业银行子长县支行设有工资收入账户(其账号为6228482928686860875)。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依法对被执行人李霞的工资收入予以冻结,现等待扣划偿付案件款。执行费2150元,由申请执行人高迎梅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3执2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南有强审 判 员 张宏明代理审判员 常 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魏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