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藏2421民督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马志云与旦增买卖合同纠纷支付令
法院
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那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志云,旦增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西藏那曲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藏2421民督5号申请人:马志云,住西藏那曲县。被申请人:旦增,住西藏那曲县。申请人马志云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2016年被申请人旦增从申请人处赊欠工程材料,后来付了一部分材料款,仍欠28540元至今未付。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催要此款,但被申请人以种种原因未付款,申请人马志云向本院提交欠款原件一份。要求被申请人旦增支付申请人马志云买卖款2854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旦增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马志云买卖款28540元。申请费171.00元,由被申请人旦增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普布次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仁青拉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