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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民初5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建刚与赵占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刚,赵占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821民初5234号原告:张建刚(曾用名张某某),男,1988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神木市。被告:赵占怀,男,1961年3月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人,现住神木县。原告张建刚与被告赵占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建强与被告赵占怀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建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11月8日起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2月8日,被告赵占怀向原告借款30万元,约定月利率2%,并向原告出具借据一支。借款后被告赵占怀将利息支付至2012年11月8日,余款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赵占怀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赵占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建刚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11月9日起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若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赵占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水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 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