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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执1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邵卸美诈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卸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1572号被执行人邵卸美,女,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邵卸美诈骗罪罚金刑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车管所、房管处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邵卸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王 宁执 行 员  龚振旺执 行 员  金建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华景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