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2执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昌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昌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02执577号被执行人陈昌日,男,1988年6月24日出生,住台州市看守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陈昌日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5日作出的(2015)台椒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罚金1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多次对有关金融机构、工商部门、房管部门、车管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陈昌日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陈昌日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应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1002执57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余晓勇审 判 员 何正波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朱秀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