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徐可嘉、刘成方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可嘉,刘成方,龚循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836号申请执行人:徐可嘉,男,1984年6月17日生,汉族,住北京市崇文区。被执行人:刘成方,男,1976年4月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龚循琴,女,1973年4月1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33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刘成方、龚循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因被执行人龚循琴已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徐可嘉向本院书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龚循琴名下位于西湖区十字街3号楼1单元601室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章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