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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02民初3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熊勇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勇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02民初3986号原告:熊勇,男性,彝族,1984年09月09日出生,住毕节市七星关区。原告:熊昌顺,男性,彝族,1963年03月02日出生,住毕节市七星关区,被告:张廷俊,男性,汉族,1964年10月03日出生,住毕节市七星关区。本院在审理熊勇、熊昌顺与张廷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熊勇,熊昌顺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熊勇、熊昌顺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该撤诉行为未影响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勇、熊昌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原告熊勇、熊昌顺承担。审判员  朱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