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02民初3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熊勇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勇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02民初3986号原告:熊勇,男性,彝族,1984年09月09日出生,住毕节市七星关区。原告:熊昌顺,男性,彝族,1963年03月02日出生,住毕节市七星关区,被告:张廷俊,男性,汉族,1964年10月03日出生,住毕节市七星关区。本院在审理熊勇、熊昌顺与张廷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熊勇,熊昌顺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熊勇、熊昌顺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该撤诉行为未影响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勇、熊昌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原告熊勇、熊昌顺承担。审判员 朱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