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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30民初1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李艳梅与徐辰枫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梅,徐辰枫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30民初1554号原告:李艳梅,女,1975年12月22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家富,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辰枫,男,1986年3月4日生,汉族。原告李艳梅与被告徐辰枫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艳梅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艳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兴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