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30民初1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李艳梅与徐辰枫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梅,徐辰枫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30民初1554号原告:李艳梅,女,1975年12月22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家富,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辰枫,男,1986年3月4日生,汉族。原告李艳梅与被告徐辰枫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艳梅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艳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兴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帅 微信公众号“”